关于对本科延修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进行审查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安工院〔2021〕48号)要求,特对我校本科延修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条件做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限授条件
已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本科毕业生(普本、专升本)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含专升本)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不含2.0)以下者;
5.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二、资格审查要求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对照《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安工院〔2021〕48号),对本院本科延修学生提出授予学士学位意见。
2.各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见附件1)签字盖章(所有材料必须按专业(不分专业方向)、学号排序),于2024年1月26日中午12:00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225房间)复核,附件1电子文档发送到教务处李吴宏老师办公邮箱。《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提前准备好,盖章及上交时间另行通知。
3.对于其他情况及符合《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书原件或相关材料,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于2024年1月26日下午5:00前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形成审定结果并反馈至各学院,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最终结果,对应当授予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说明:本科延修学生违纪名单由学生处提供给各学院。
附件:
1.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2.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联系人:李吴宏;联系电话:2909756
教务处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