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教务处(通知)
安工教务﹝2008﹞19 号 签发人: 王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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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2008 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进行资格审查的
通 知
各系(院):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根据《 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试行)及其说明的通知要求,特对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条件做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限授条件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经查实在校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 、在校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 、按照《安阳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未能毕业者;
4 、因各种原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5 、虽获准毕业,但在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专升本累计有三门或三门以上)必修课程的成绩经过重修考试才及格者(大学体育只要通过学校的达标测试,以前各学期的重修不记入重修总门数),计算时间从《 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发布之日起( 2007 年 5 月 31 日 )开始;
6 、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者;
7 、毕业时按结业处理者,不授予学位,以后也不再授予学位;
8 、大学英语课程,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最高成绩低于 400 分者,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合格者;
9 、计算机课程,按学校统一规定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能取得二级合格证,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计算机学位考试,成绩未合格者;
10 、按照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二、资格审查要求:
1 、各系(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认真对照《 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试行)及其说明的通知及以上条件,对本系本科毕业生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2 、所有材料(附件 1 、 2 、 3 、 4 )于 6 月 10 日 前送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暂定为教务处 220 房间) 复核,另发送电子文档到教务处王海灵老师信箱。
3 、凡有争议的,由各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4 、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又符合《 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供证书原件或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 6 月 15 日 前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系(院)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形成最终结果。
6 、 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最终结果,对应授予学位的同学填发学士学位证书。
说明: 1 、专升本学生提交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必须同时附原专科学校主管部门的成绩证明(盖章),学士学位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进行 核查。
2 、 2008 届本科毕业生违纪名单由学生处提供。
附件: 1 、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 、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 、 不授学士学位名单
4 、不及格学生统计名单
5 、学位英语考试及计算机学位考试成绩(通过办公系统发送)
联系电话: 2909889
教 务 处
20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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